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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1人死亡! 晋城一回迁楼工地事故公开!
发布时间:2024-01-21 18:36:17 作者: 杏彩体育招商|案例

  2020年4月3日上午8时30分许,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某一起乘坐马某某的个人车辆从阳城赶到了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筑工地,更换衣服后,马某某进入4#楼15轴外墙下电动吊篮先行上升,闫某某一个人在该楼下备料,张某甲、张某乙二人一起进入27轴外墙下电动吊篮,由张某乙操控电动吊篮上升。

  9时30分左右,当张某甲和张某乙所用电动吊篮升至该楼10层时,张某甲发现俩人所使用电动吊篮运行不稳且发生倾斜现象,于是让张某乙停止电动吊篮上升,张某甲本人从10层楼窗户进入楼内走步梯上楼顶查看俩人所用电动吊篮设在楼顶设施是不是正常,此时站在电动吊篮上的张某乙听到对面即马某某所用电动吊篮位于楼顶处有异响,当回头看时,看到马某某所用电动吊篮瞬间坠落下去,于是大声喊在楼内的张某甲去对面的楼顶看马某某本人是否还在楼顶。

  刚上到11层楼的张某甲听到喊声后回头发现楼顶处没人,于是张某甲和张某乙相继赶往楼下查看。当时在楼下准备施工材料的闫某某听到巨大声响,赶快跑出楼外查看,发现马某某及其本人所用吊篮坠落在了4#楼15轴墙下地面。与此同时,当时在3#楼西面的常某某(建筑设计企业项目现场负责人)听到有重物坠地的声响,也赶快跑过来查看,才知是有实施工程人员连同电动吊篮坠落地面,于是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安排人看护现场,其本人返回3#楼处等待“120”急救车。

  事故发生后,在9时30分许,当时在3#楼西面的常某某赶快跑到事发现场查看,并于9时40分许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同时安排现场人员看护现场,本人返回3#楼处等待和引导“120”急救车。

  10时左右,“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坠楼人员马某某进行现场抢救,当时因马某某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在场医护急救人员拨打“110”报警。

  10时29分,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白水街派出所接到“110”转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处置。

  10时40分许,区公安分局警务人员赶到现场处置,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和问询了有关人员情况。11时20分许,“120”急救车将死者马某某送往晋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事发现场随即被公安部门封锁。

  12时20分许,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和钟家庄办事等部门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并就现处场隐患排查、工地安全管理、施工停工、现场保护、人员疏散和事故信息报告及善后等工作进行安排和处置。

  12时40分左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基本结束。除留守看护现场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单位人员全部撤离事故现场,事故现场救援及社会秩序稳定。

  事发后,钟家庄办事处和区住建局牵头,第一时间督促协调事故相关的单位开展善后工作。截止2020年4月18日,事故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社会秩序平稳。

  事发施工地点为 圪塔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工程建设项目3#、4#、5#楼、附属设施及1#、2#地下车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工程)的4#楼,位于晋城市城区规划南环路以南,泽州路以西,地属钟家庄街道办事处圪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圪塔社区)所辖。该建筑工程于2016年6月开工,总建筑面积为22323.4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下3层,地上22层;总建筑高度为69.56米,结构设计总高度为69.18米;结构设计为剪力墙结构;基础形式为筏板基础;于2019年10月25日整体的结构封顶。截止2020年4月3日事发时,该建筑工程正处于楼内外装修施工阶段。

  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分为3#、4#、5#楼、附属设施及1#、2#地下车库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0584.82平方米,位于晋城市城区规划南环路以南,泽州路以西。立项批文:晋市发改投资发(2016)266号;项目报建编号:2018CBJ-01-41,报建时间:2018年8月15日。2016年7月初开始建设。2018年8月23日,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区住建局移送函,要求对该项目因未报建、未招标投标、未办理相关监督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35.3751万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31日通过项目报建手续(报建编号:1)。

  2018年9月5日,圪塔社区与晋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市建筑公司)签订了3#、4#、5#楼、附属设施及1#、2#地下车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开工日期:2018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20日。2018年11月14日,在城区住建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备案编号为2018111439);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项目处于半停工状态。2019年10月份整体的结构封顶。2020年3月2日,向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复工申请书》;2020年3月5日,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对圪塔社区下达《晋城市城区住建局2020年建设工程春季复工通知》(编号:2020029)验收合格,同意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复工。

  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的有效证书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依据被调查方提供的有关的资料(合同)显示,事故吊篮为ZLP630型施工电动吊篮(以下简称:吊篮)。但经调查证实,该事故吊篮无产品标牌、合格证件、编号和检测检验记录证明材料等(吊篮出租方提供证明资料无法证明为合格产品设备),设计、出厂日期和生产单位无法证实。

  2019年10月26日,晋城市九洲虹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虹瑞公司)与刘某(盖有:“无锡龙城建筑有限公司”印章)签订了《电动吊篮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事故吊篮于2019年10月20日进场安装,并于当日由晋城市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某、技术负责人茹某某、专职安全员秦某某)和吊篮出租方(刘某、机械管理人员闫某某)进行了安装验收;2020年3月20日复工至事发当日未经检测和验收。吊篮每次移位安装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未组织安全实施工程技术交底,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和操作使用,未将该施工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报送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

  本起事故中遇难人员: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事发当日,其为九洲虹瑞公司所雇用劳务人员,由其本人一个人操作事故吊篮在4#楼西单元东侧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作业。被派上岗前未经正规安全教育培训,无相应的资质证件。

  经调查认定,城区“4·3”钟家庄街道圪塔社区回迁安置4#楼一般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吊篮配重块放置不够,整个吊篮的配重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吊篮运行过程中悬挑梁和后支撑发生位移,达到倾覆力矩值,悬挂机构发生倾覆,坠落过程中拉断安全带上的安全绳,导致操作人员高处坠落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晋城市建筑公司:作为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该公司管理混乱,在明知九洲虹瑞公司无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将4#楼外墙保温施工项目施工分包给其它不拥有相对应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分包和施工进行有效管理;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及时有效制止分包单位违法违规组织施工和违规冒险作业、操作吊篮的行为;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对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筑工程施工和施工吊篮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电动吊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九洲虹瑞公司:作为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工程4#楼外墙保温施工分包单位,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无承包外墙保温工程和施工的相关资质,违法违规承包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工程4#楼外墙保温工程;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和施工进行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和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制定本项目工程安全生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未及时停止违法违规组织施工和制止施工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操作吊篮的行为;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对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筑工程4#楼外墙保温施工和施工电动吊篮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电动吊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电动吊篮出租方(刘某某):为4#楼外墙保温施工电动吊篮的设备产权及租赁、安装、维护单位。无证经营,非法出租电动吊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安全意识薄弱,安装维护管理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内部管理混乱,吊篮安装、维护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施工吊篮安装不规范,未建立安装、维护、检测检验记录;安排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的人员对施工吊篮维修保养和安装;未有效对施工吊篮的安装、使用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租用单位整改事故施工电动吊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4.河南天隆咨询公司:作为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与该项目监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对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不到位,使用无相应资质人员进行工程监理;未督促该项目监理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对制度、监理责任进行严格落实;该项目监理部对九洲虹瑞公司无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和雇用无相应资质、未经安全培训的施工人员进入工地违规施工、操作等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单位对施工电动吊篮进行规范安装、验收和使用管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对项目施工和施工电动吊篮安装使用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吊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5.圪塔社区:作为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未设立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把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个人管理,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知识欠缺,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只注重工程进度,忽视安全管理,未及时制止4#楼外墙保温工程违法违规分包行为;未督促相关单位对施工电动吊篮进行规范安装、验收和使用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本社区委托的项目有关负责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等工作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6.区建设工程安全站:作为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对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筑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九洲虹瑞公司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不力。未能及时制止九洲虹瑞公司违法违规承包工程行为,对参建各方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脚手架、吊篮及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工作贯彻执行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未能及时有效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致使事故吊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排查整改。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7.区住建局:作为全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但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对所属相关业务科(站)室及下属单位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力,安全检查和复工验收流于形式,对发现的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4#楼违规施工及吊篮隐患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进行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8.钟家庄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检查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和本办事处安监站及圪塔社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安全检查和复工验收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制止4#楼违规施工及吊篮隐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上述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经调查认定,城区“4·3”钟家庄街道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建筑施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马某某,男,其生前为九洲虹瑞公司所雇用劳务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施工吊篮,且在施工前未对吊篮的有关设施设备提前进行检查,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导致事故施工吊篮坠落,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张某某,男,九洲虹瑞公司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4#楼外保温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九洲虹瑞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无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认真履行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租赁电动吊篮,对高空吊篮作业人员资质把关不严,违规组织电动吊篮施工,忽视安全生产,组织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进行高空施工作业,对外墙保温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制止施工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苗某某,男,圪塔社区书记兼主任。作为建设单位和圪塔社区的主要负责人,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也未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违反了《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工程4#楼外墙保温施工项目,分包给无相关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九洲虹瑞公司,依据2018年《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苗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2.成某某,男,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站站长。2020年3月5日,区住建局对钟家庄街道圪塔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3#、4#、5#楼、附属设施及1#、2#地下车库工程下达2020年建设工程春季复工通知后,成某某作为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站站长,在建设单位(圪塔社区)没有向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站报送《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的情况下,虽然已经履行了督促施工单位报送责任,但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对该工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成某某政务警告处分。

  3.王某某,男,区住建局质量和安全管理股副股长。作为区住建局质量和安全管理股副股长,2020年3月3日,由区住建局副局长侯某某带领王某某和郎某某,在晋城市房屋市政工地2020年春季复工现场疫情防控及安全条件检查验收中,王某某未发现施工单位九洲虹瑞公司是分包单位,而在检查验收中注明“无分包”,致使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在不具备2020年春季复工安全验收条件下通过验收。建议对王某某进行诫勉谈线.郎某某,男,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股长。作 为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股股长,2020年3月3日,由区住建局副局长侯某某带领郎某某和王某某,在晋城市房屋市政工地2020年春季复工现场疫情防控及安全条件检查验收中,郎某某未发现施工单位九洲虹瑞公司是分包单位,而在检查验收中注明“无分包”,致使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在不具备2020年春季复工安全验收条件下通过验收。建议对郎某某进行

  2019年11月12日,靳某某作为区住建局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对晋城市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4#楼工程检查中,发现施工吊篮现场无任何资料、未做静荷载试验,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并于当日给晋城市建筑公司下达了行政执法告知书。但从2019年11月12日发现吊篮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到2020年4月28日(事发后调查询问时间),靳某某既未对晋城市建筑公司吊篮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也没有向其分管领导汇报,没有向区住建局相关科室进行移交,以便消除隐患和督促整改。建议对靳某某进行诫勉谈线.张某某,男,钟家庄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副站长。作为安监站副站长,2020年3月16日,在对圪塔社区回迁安置4#楼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对分包施工单位九洲虹瑞公司的资质和安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间接责任。建议对张某某进行通报批评。

  7.侯某某,男,区住建局副局长。作为区住建局分管质量安全管理科、建筑业管理科和建设工程安全站的副局长,对其分管科室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对侯某某谈线.王某,女,钟家庄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和建设行业的副主任兼安监站站长。作为分管副主任,2020年3月16日,在对圪塔社区回迁安置4#楼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分包施工单位九洲虹瑞公司无施工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使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建议对王某

  。(四)建议相关单位作出深刻检查1.责成城区住建局向区人民政府书面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区纪委监委、区安委办。

  2.责成钟家庄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书面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区纪委监委、区安委办。(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1.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刘某某,女,九洲虹瑞公司法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止和纠正员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对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九洲虹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违法违规承接外墙保温施工建设工程,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制止和纠正员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五)、(七)项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九洲虹瑞公司经理刘某某

  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未及时阻止违规进行分包外墙保温工程的行为;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晋城市建筑公司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总负责人李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4)李某某,男,晋城市建筑公司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泽州分公司副经理)。对分包单位九洲虹瑞公司资质审查不严格,违规签订施工合同;对事故吊篮入场安装、检测和验收把关不严;对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分包单位整改落实和消除;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规定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七)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晋城市建筑公司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某某

  。(5)李某某,女,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部安全监理、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及时上报事故,安排无监理资质人员进行对该建设工程的监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七)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某

  。(6)吴某某,女,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不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安全意识差,未依法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总承包单位晋城市建筑公司将4#楼外墙保温工程进行违法违规分包;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吴某某

  。(7)常某某,男,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对分包单位九洲虹瑞公司资质审查不严格,未及时制止九洲虹瑞公司违规施工和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吊篮入场安装、检测和验收把关不严;对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分包单位整改落实和消除;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规定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六)、(七)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常某某

  。(8)苗某某,圪塔社区书记兼主任,主持社区全面工作,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安全意识差;未经本社区集体研究同意,其本人自行决定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个人管理;未依法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协调和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总承包单位晋城市建筑公司将4#楼外墙保温工程进行违法违规分包,未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圪塔社区书记兼主任苗某某

  作为圪塔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不健全,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违法违规分包建设工程,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严格;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和有效消除分包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晋城市建筑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

  ,该公司未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违法违规承包工程;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法违规组织施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员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只注重工程进度,忽视安全管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作业人员就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应由双方签字确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九洲虹瑞公司处以人民币25万元的处罚。

  作为事发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人员管理,且未与本项目管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项目管理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负责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工作缺失,现场管理流于形式;只注重工程进度,忽视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各参建单位整改事故施工吊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对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和协条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圪塔社区

  。(4)河南天隆咨询公司,作为圪塔社区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对圪塔社区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负责人员管理、监督指导不到位,未督促该工程项目监理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对制度、监理责任进行严格落实;对九洲虹瑞公司无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和雇用无相应资质、未经安全培训的施工人员进入工地违规施工、操作等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单位对施工吊篮进行规范安装、验收和使用管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安委办《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城安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对项目施工和施工吊篮安装使用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督促整改事故施工电动吊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以上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七)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河南天隆咨询公司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具备相应承建和施工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建设,规范安全管理和签定安全协议,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2)责成区住建局督促圪塔社区(建设单位)解除对吴某某和常某某项目管理负责人的委托合同,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城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

  (3)责成区住建局督促河南天隆咨询公司依法依规对本公司专监张某某的监理资质作出处理,对无资质监理人员李某甲、李某乙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晋城市建筑公司对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秦某某、成某某、王某某依照本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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